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劉柏園代 理 人 陳世英律師相 對 人 蔡武龍
郭人鳳林宜瑾林景源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一O六年度抗字第一六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64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對伊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確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查相對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准予就聲請人所有財產在新臺幣(下同)793萬1,77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業經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且經執行法院為假扣押保全執行在案(原法院卷37至46頁)。嗣相對人之本案訴訟經原法院106年度金字第96號、本院108年度金上字第20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及判決送達回證可稽(原法院卷47至120頁),是相對人之本案訴訟已敗訴確定,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