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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9至281號聲 請 人 姜榮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俊新、江鳳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

8、49、50、51號、112年度聲字第167至1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6、67、6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48、49、50、51號、112年度聲字第167至170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惟經本院認其聲請核無理由,以112年度聲再字第66、67、68號裁定駁回。從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