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係就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為再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