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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林中一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文雄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六號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等事件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準備期日及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26號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所需,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