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K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國外住址,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依上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