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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俞志信

俞韋廷俞淑蓉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陳憲鑑律師汪哲論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拆遷補償費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五三號請求返還拆遷補償費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3號返還拆遷補償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就本件審理有諸多曉諭內容,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侯尹博就案情亦有長時間發言,惟開庭筆錄並未完整記載,有漏未記載之情形。又侯尹博對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有言語不當攻擊情形,伊從未有另生不必要事端之意。伊為整理、確認開庭內容及保全證據以維權益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其為整理、確認開庭內容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