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陳平代 理 人 阮祺祥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炳宏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再字第十八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本院111年度重再字第18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再審原告,於系爭事件民國111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已明確表明部分再審事由不再主張,惟該陳述未及於筆錄全部記錄,除筆錄內容之記載外,另有其他陳述可證相對人確有撤回部分再審事由,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再審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111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