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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李永恒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01號),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是倘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已達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者,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01號受理(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保全附件一所示書面資料及附件二所示書證資料,係以:為證明相對人審核伊受委任擔任全國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系爭產業工會)理事長所檢送會務公假申請書之要求,與其審核訴外人林萬福先後受委任擔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及理事長,及訴外人李鴻炎、黃進丁、游宏生(下合稱李鴻炎等3人)受委任擔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所檢送之會務公假申請書要求不同,及相對人對伊及林萬福、李鴻炎等3人(上4人下合稱林萬福等4人)擔任上開工會副理事長、理事長期間准駁會務公假之審查標準亦不相同,暨相對人給與林萬福等4人推任上開工會職務期間全日駐會辦公之會務公假,並給與其等「年終考核等第」、「年終考核分數」、「年終考核考績區分」、「獎懲紀錄」等(下合稱年終考核等)例外管理處置之優遇,對伊則拒絕給與每週會務公假2日,亦未給與其年終考核等例外管理處置之優遇,違反中立審查原則、員工平等對待原則或禁止歧視不同工會組織與成員之歧視禁止原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致伊須利用特別休假或喪假等假、國定假日或一例一休之休息日或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休息時間辦理系爭產業工會會務,伊於本案訴訟所為200日會務公假補休之補償請求,乃屬適法且公平合理衡平之請求,因附件一、二所示資料保存年限為5年或3年,為免證據消失,爰聲請保全扣押附件一、二所示證據等語為據。然查聲請人提出上開聲請時,其對相對人提起之本案訴訟現尚在本院審理中,上開證據有無調查及命相對人提出之必要,於本案訴訟程序由法院審酌處理即可,並無另行聲請保全證據之急迫與必要,依照首開說明,自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從而,本件證據保全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敏華附件一:

編號 聲請扣押保全之書面資料 1 相對人審核訴外人林萬福先後受委任擔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全金聯總會)副理事長(會員法人工會之自然人代表)及理事長(會員法人工會之自然人代表)申請會務公務之准駁簽核流程所持有之全卷書面資料 2 相對人審核訴外人李鴻炎受委任擔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申請會務公假之准駁簽核流程所持有之全卷書面資料 3 相對人審核訴外人黃進丁受委任擔任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申請會務公假之准駁簽核流程所持有之全卷書面資料 4 相對人審核訴外人游宏生受委任擔任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申請會務公假之准駁簽核流程所持有之全卷書面資料附件二:

編號 聲請扣押保全之書證資料 1 相對人於訴外人林萬福先後受委任擔任全金聯總會副理事長(會員法人工會之自然人代表)及理事長(會員法人工會之自然人代表)期間,所為例外考核給予並保管之其各年度「年終考核等第」、「年終考核分數」、「年終考核考績區分」、「獎懲紀錄」等書證資料 2 相對人於訴外人李鴻炎受委任擔任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期間,所為例外考核給予並保管之其各年度「年終考核等第」、「年終考核分數」、「年終考核考績區分」、「獎懲紀錄」等書證資料 3 相對人於訴外人黃進丁受委任擔任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期間,所為例外考核給予並保管之其各年度「年終考核等第」、「年終考核分數」、「年終考核考績區分」、「獎懲紀錄」等書證資料 4 相對人於訴外人游宏生受委任擔任臺灣企銀工會理事長(自然人身份出任)期間,所為例外考核給予並保管之其各年度「年終考核等第」、「年終考核分數」、「年終考核考績區分」、「獎懲紀錄」等書證資料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