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莊雅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鶴襦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