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莊雅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鶴襦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