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5號聲 請 人 廖佳玲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
林佳慧相 對 人 劉泳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全字第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本件相對人前因與聲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假扣押,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裁准,而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業經本案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億8000萬元本息確定,聲請人亦依該確定判決如數履行完畢,業據聲請人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70號判決、假扣押裁定、兩造間存證信函及匯款單4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3、73至7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