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莊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明俊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Ο三四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他案訴訟所需,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形(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34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之當事人,因另案刑事訴訟之需,聲請交付主文第一項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