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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李訓成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師東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上字第一0五三號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等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53號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完整陳述內容,以利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12年6月20日為本件聲請,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漢寶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