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諶立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雨詩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109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返還財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雨詩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109年度上
易字第336號),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另案訴訟(即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207號返還財物事件)所需,有提交前述期日法庭錄音為證之必要等語,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