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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聲 請 人 李國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聲請迴避),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60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期日執行職務顯有偏頗,聲請人聲請該合議庭法官迴避,惟該合議庭法官未待聲請迴避裁定確定前,即於112年10月24日作成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依系爭判決內容,該合議庭法官僅依112年9月19日辯論筆錄記載為認定,廢棄聲請人所有書狀,此與受理聲請迴避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00號確定裁定所認「無廢棄所有書狀之意」不符,顯有裁判脫漏之情。聲請人爰聲請本院就112年10月4日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為補充裁判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自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系爭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台抗字第100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確定。聲請人於112年12月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裁判狀,經最高法院文轉本院續為處理,聲請人復於112年12月14日、113年1月11日再向本院提出補充裁判(補充理由)狀,聲請就「法官迴避一事」補充事實及理由,然本院上開裁定業已敘明該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並無偏頗之情,且聲請人提出之內容並非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至聲請人主張其於112年9月22日聲請迴避補充理由狀之列證,本院上開裁定均未釋明,且系爭判決內容與其提出之迴避抗告狀指摘相同,故認本裁定有裁判脫漏云云,核與裁判脫漏無涉,聲請人據以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邱 琦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