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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至55號聲 請 人 姜廣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如附表甲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受理如附表乙欄所示,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如附表丙欄所示,雖以:伊為臺北市政府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云云,並提出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民國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為憑。然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該文書僅能證明聲請人全戶於111年度核列為中低收入戶,不足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譚德周

附表:

編號 甲、原確定裁定案號 乙、聲請再審案號 丙、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 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29號 112年度再抗字第4號 112年度聲字第48號 2 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130號 112年度再抗字第5號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3 112年1月1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25號 112年度再抗字第6號 112年度聲字第50號 4 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9至10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29號 112年度聲字第51號 5 111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18、19號及111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30號 112年度聲字第52號 6 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22、23號及111年度聲再字第162至165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31號 112年度聲字第53號 7 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0至87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32號 112年度聲字第54號 8 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56至561號 112年度聲再字第33號 112年度聲字第55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