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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廖信夫

廖春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軒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移轉租賃權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五號移轉租賃權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45號移轉租賃權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以其有核對審理過程是否與筆錄相符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