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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代 理 人 楊士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榮爐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97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所出具之擔保書。查,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