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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王詩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西全球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ㄧ0年度勞上字第一六八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一一一年八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6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雖獲勝訴,仍未能依確定判決執行,為準備另訴就被相對人毀損債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全證據,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1年6月24日、8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於111年12月26日為本件聲請,並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