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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號聲 請 人 陳緯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巫坤城等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燒錄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2月7日、12月28日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光碟,僅表示想聽當時的開庭內容及狀況等語(本院卷第5頁),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