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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選上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選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宋文彬被上訴人 陳英樓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張乃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新竹縣新埔鎮第19屆鎮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經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為新竹縣新埔鎮鎮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公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頁),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於111年12月16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見原審卷第7頁,民事起訴狀收狀戳所載),核與前開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相符,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系爭選舉之鎮長候選人,訴外人賴謝

蓉妹(下稱賴謝蓉妹)則為該選區之選民,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歡樂童趣園遊會」(下稱系爭園遊會),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方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由,開具違規編號000000000號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標示聯」(下稱系爭白單),嗣賴謝蓉妹於同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致電向被上訴人表示其前晚參加系爭園遊會,遭警方開單乙事,希冀免於繳納罰鍰,被上訴人允為協助處理,並交代賴謝蓉妹將系爭白單拿到其競選總部,以使賴謝蓉妹免於繳納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同時賴謝蓉妹表示自己及其媳婦將投票支持被上訴人,彼此因而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足證被上訴人係為自己參選進行賄選買票,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爰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宣告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等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

被上訴人則以:伊係於高速公路開車行進中,突然接到賴謝蓉

妹來電表示其遭警方開具系爭白單乙事,通話中伊自始至終從未談論選舉之事,伊係為儘速結束通話而請賴謝蓉妹將系爭白單拿到競選總部並表示會請人處理,並未提及銷單之事,且雙方對於如何處理之意思並非一致,遑論期約銷單。又伊非現任議員,並無請人銷單之權限,且系爭白單並非交通罰單即俗稱之紅單,無從銷單,足見伊與賴謝蓉妹並無互為期約之意思合致,亦無違反選罷法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經查:㈠被上訴人為系爭選舉之鎮長候選人,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於111年11月26日舉辦系爭選舉之投、開票,並於同年12月2日公告被上訴人以7,122票當選為新埔鎮第19屆鎮長;㈡賴謝蓉妹為系爭選舉選區之選民,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系爭園遊會,因騎乘其配偶賴阿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方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編號:000000000號,該標示單「存根聯」由警方帶回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所轄處理,該標示單「標示聯」(即系爭白單)則由賴謝蓉妹於同年11月17日拿到被上訴人之競選總部,惟同年11月21日執行搜索扣押時,系爭白單因下落不明,並未扣案,而該張標示單「存根聯」嗣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第四組承辦員警認定為違規事實無誤,於同年11月21日填單製作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單據(下稱系爭紅單)正本壹張,以郵政掛號方式,於同年11月28日寄件予賴阿枝,賴謝蓉妹則於112年3月16日自行繳納交通罰鍰600元;㈢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被上訴人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實施通訊監察,獲有通訊監察譯文,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對被上訴人提起公訴(案列111年度選偵字第91、123、128號),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案件於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如該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見附件);㈣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21日上午8時13分至9時5分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受警詢,上開警詢筆錄,經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於112年5月3日準備程序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如該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見附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公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函、系爭紅單、標示單「存根聯」、搜索扣押筆錄、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121、123、225至231頁),復經本院調取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全卷,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正。

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系爭選舉之鎮長候選人,其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與賴謝蓉妹通話中,允為協助處理系爭白單並交代賴謝蓉妹將系爭白單拿到其競選總部,以使賴謝蓉妹免於繳納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同時賴謝蓉妹表示自己及媳婦將投票支持被上訴人,雙方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足證被上訴人係為自己參選進行賄選買票,已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爰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宣告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等語。惟為被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當選無效,有無理由?經查:

㈠被上訴人為系爭選舉之鎮長候選人,新竹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

11月26日舉辦系爭選舉之投、開票,並於同年12月2日公告被上訴人以7,122票當選為新埔鎮第19屆鎮長,賴謝蓉妹則為系爭選舉選區之選民,於111年11月16日晚間7時許,前往新竹縣新埔鎮田新路夜市旁廣場,參加被上訴人舉辦之系爭園遊會,因騎乘其配偶賴阿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停放在新竹縣新埔鎮中正一街與田新路交岔路口,遭警方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由,開具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該標示單「存根聯」由警方帶回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所轄處理,該標示單「標示聯」(即系爭白單)則由賴謝蓉妹於同年11月17日拿到被上訴人之競選總部,且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17日上午8時46分許,以市話00-0000000號撥打被上訴人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實施通訊監察,獲有通訊監察譯文,並經新竹地檢署對被上訴人提起公訴,嗣經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於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如該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見附件),而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21日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受警詢,上開警詢筆錄,經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於112年5月3日準備程序中進行勘驗,勘驗結果如該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見附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

㈡又依附件一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見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刑事卷第125、126頁),被上訴人於對話開始即向來電之賴謝蓉妹表明自己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賴謝蓉妹則表示自己被開交通罰單,並問「怎麼辦」後,被上訴人答稱「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等語。賴謝蓉妹進而表示「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那些錢喔」,被上訴人仍僅答稱「不會,你拿給我,不會」等語,賴謝蓉妹再詢問「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拿去你總部放可以嗎?」等語,被上訴人亦僅答稱「嘿嘿嘿嘿嘿」、「可以、可以」等語。嗣賴謝蓉妹自行主動表示「我說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等語,被上訴人仍僅重複回答「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等語,均未見其趁機要求賴謝蓉妹投票支持。衡諸常情,倘被上訴人有允以代為處理違規罰單以換取賴謝蓉妹投票支持自己之意,理應順勢出言感謝、拜託或要求賴謝蓉妹投票支持,足見賴謝蓉妹當時來電表示其於前晚參加被上訴人之造勢會場,因違規停車被開罰單,而拜託被上訴人處理罰單,並表示願意投票給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當時係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為專心開車而被動回應,且始終未表示任何與選舉相關之內容。

㈢本院綜合上情,並參酌賴謝蓉妹係於112年3月16日自行繳納系

爭交通罰鍰600元,及賴謝蓉妹與被上訴人上開對話之前後語意,暨被上訴人迄至雙方通話結束,均未表示與選舉相關之內容等情,認被上訴人當時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行進間,因賴謝蓉妹來電諮詢而與其倉促通話,被上訴人雖未於通話過程中立即婉拒賴謝蓉妹來電之請求,以確保行車安全,惟被上訴人就賴謝蓉妹要求其代為處理罰單而許以投票支持之表示,主觀上並未以銷單之不正利益而與賴謝蓉妹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被上訴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是被上訴人辯稱:伊係在高速公路開車行進中,突然接到賴謝蓉妹來電表示其遭警方開具系爭白單乙事,伊在通話中從未談論選舉之事,僅為儘速結束雙方通話,而請賴謝蓉妹將系爭白單拿到競選總部,表示會請人處理,並未提及銷單,足見伊與賴謝蓉妹並無互為期約而違反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等語,堪以採信。

㈣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與賴謝蓉妹通話中,允為協助

處理賴謝蓉妹之系爭白單,以使賴謝蓉妹免於繳納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雙方達成期約不正利益之合意,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云云,並非可採。從而,被上訴人既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則上訴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鎮長當選無效,即屬無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並無上訴人所指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

行為,則上訴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鎮長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末查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證人賴謝蓉妹及被上訴人,以證明被上

訴人與賴謝蓉妹有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事實,惟本院業已認定如前述,且證人賴謝蓉妹及被上訴人業經新竹地檢署、新竹地院刑事庭、本院刑事庭多次訊問(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選偵字第91號偵查卷第1至6、20至23、32、33、42至44頁,111年度選偵字第128號偵查卷第1至8、11、12頁;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卷第95至104、123至129、137至142、199至220頁;本院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8號刑事卷第119至127、167至176頁),則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賴謝蓉妹及被上訴人,即無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麗珍附件:被上訴人與賴謝蓉妹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即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系爭刑事案件於112年5月3日準備程序勘驗之監聽譯文):

男聲:喂女聲:喂男聲:喂,早啊女聲:喂,陳…陳…陳鎮長,舅舅啊男聲:喂…嘿、嘿女聲:我水汴頭的啊男聲:喔…喔水汴頭…女聲:水汴頭的…我昨天晚上遇到你還問我說認得嗎?男聲:嘿嘿嘿…女聲:我想說看到你,要叫你舅舅的啊男聲:嘿嘿女聲:我昨晚有去,你有很忙嗎?男聲:…我現在在高速公路開車…去捻香,新竹市捻香女聲:在高速公路開車喔男聲:去捻香…新竹市啦女聲:喔…不是啦,我有事要跟你說麻煩你啦男聲:你說女聲:昨天晚上我聽說你會去,和縣長會去啊,我就很高興,我

6點初就到了男聲:嘿女聲:到了我車就停在那被開了張單,那怎麼辦男聲:沒關係沒關係,你拿給我女聲:蛤?男聲:你拿給我,我會叫人處理女聲:我去你總部回來了,我說那張單是我賣菜賣3天也賣不到

那些錢喔男聲:不會,你拿給我,不會女聲:我把單子拿給你是嗎?男聲:嘿嘿嘿嘿嘿…女聲:那拿去你總部放可以嗎?男聲:可以、可以女聲:我剛剛之前有拿去,他說你下午會處理,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你放在那裡女聲:我問他說你還沒出來嗎?他說你很早5點就出門拜票了,

他跟我這樣說…男聲:嘿、嘿…女聲:昨晚你打來我已經睡覺了,我昨晚打了好幾通電話,接下

來我就回家了,我聽說你…舅舅是…你跟縣長去,我說你是提名的,你的人情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我媳婦我也交代,你的票我絕對不會不記得啦…這個你要幫我處理…男聲:好…你單子拿去我總部放好了女聲:好,我拿去你總部放啊男聲:…裡面有一個小姐,你拿給他女聲:嘿呀,那個站著拜託的…之前我問他,他說看要拿去總

部…剛剛我去總部…那頭家說你下午會處理啊,他這樣跟我講…男聲:嘿嘿嘿嘿女聲:好了,那我不耽誤你的時間,你開車重要哦,我拿到那裏

放,你真的要幫我處理喔男聲:好好…OK、好…謝謝你女聲:好好好,謝謝,不好意思啊舅舅,謝謝男聲:好…不會不會附件:賴謝蓉妹於111年11月21日警詢供述(即新竹地院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系爭刑事案件於112年5月3日準備程序勘驗之監聽譯文):

警 :所以剛剛這個,剛剛這錄音聽得出來啦齁,就是陳英

樓跟你講話吼?賴謝蓉妹:對啦對啦,嘿、嘿男 警:那這內容裡面就是你有請他說…就是要幫忙…等於說

要處理這個罰單啦齁?賴謝蓉妹:嗯、嗯男 警:那你後面有提到說:「我媳婦我也會交代她,你的票

我一定不會記…」你有講到這樣內容啦齁賴謝蓉妹:不是這個媳婦啦…還有一個媳婦…不是這個…還有一

個…男 警:不是啦…還有一個媳婦…那這些內容都有提到,沒有

錯…對啦齁…那今天就是因為有聽到這樣的內容,所以我們才要來釐清這件事,到底…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嘛,對不對賴謝蓉妹:講這樣子…電話的講話啦男 警:那陳英樓就是等於有同意說要幫你處理嘛?他有講到

說他要來處理嘛對不對?賴謝蓉妹:嗯嗯嗯,他他他…你也是聽到他說他會處理啊男 警:對啊,跟你說下午會去處理這樣子賴謝蓉妹:對他說下午會處理…啊總部沒有人幫我接啊,我就丟

在那邊放對啊…他有叫我丟總部啊…我的人就很…直接講來…我就很生氣啊,我要找一個人幫我出錢啊(播放器時間1:07)男 警:那…嗯我懂你的意思,所以他說的處理就是…你認為

他是想要怎麼幫你處理?賴謝蓉妹:那我不知道喔男 警:你不清楚啊賴謝蓉妹:那我是想說…那個錢他會繳就好啦,什麼處理,我不

知道他什麼啊,會繳錢就好啦(播放器時間1:21)賴謝蓉妹:我沒有什麼人情啊,什麼東西啊,我就是不服啊,我

去聽你的…楊文科也是…也是一樣的啊,我是捨不得那個錢,要幫我處理這樣子…的意思啦男 警:最後他有沒有幫你繳掉這個錢?你知道嗎?賴謝蓉妹:沒有啊…就是…沒有啊…沒看到人…一旁女聲:還沒啊,因為人沒那麼快…男 警:沒那麼快…賴謝蓉妹:沒看到人沒有什麼啊…然後我用打電話的啊…我住在

竹北啊…男 警:哦…那你有知道這一張舉發單就是總共是要罰多少錢

嗎?賴謝蓉妹:我就不知道,他們說不會罰錢,是違規而已啊…女 聲:應該不知道男 警:因為還沒開出來嘛對不對?賴謝蓉妹:我就丟在那邊啊,沒有寫啊…他說不會罰啦,只是違

規這樣子,通知你這樣子而已…我以為不會放啊…我…男 警:那一天造勢晚會只有陳英樓嗎?還有其他的候選人

嗎?賴謝蓉妹:沒有,只是有縣長啊,楊文科啊,有縣長去我才會去

啊…有縣長去我才會去那裡…一個…他一個人我才不會去那…有縣長啊…男 警:其實你也可以打給縣長啊,怎麼說打給陳英樓?賴謝蓉妹:縣長…就是縣長做得那麼久…這樣子就有兩個人在那

個…我就是貪說有那個禮券我才會去,不然我才不要去那,沒有什麼人情沒有什麼啦,就是講話就賣一個嘴巴在亂講說…喔喔~人情人情這樣講…男 警:怎麼會特別找陳英樓?是因為主要這個是在幫他造勢

還是說…女 聲:應該說這個就是跟楊文科他才會這樣,可能老人家也

會想說要怎麼處理啦,所以才會想說…就為了你這個才會被開單…賴謝蓉妹:我就很生氣我想出口氣啦,我捨不得那個錢啦,那關

那個縣長楊文科也是一樣,他兩個人啊,我是貪說有那個什麼禮券啦才會去男 警:現場那個幫忙助選的人員是有跟你講說拿到陳英樓的

總部去這樣?所以你才打給陳英樓是嗎?賴謝蓉妹:那一張單喔?男 警:嘿對對對賴謝蓉妹:就是路上拜託的啊,他就叫我拿去給他啦,那縣長我

不知道他在哪裡,不然我拿縣長那邊去我也是敢啊,我就不知道路可以去啊,很生氣啊,我要找那些人出氣,我捨不得那些錢啊(播放器時間4:30)男 警:(播放器時間5:29提示違規通知單)這一張,這張就是那時候開的違規通知單,舉發的違規通知單。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