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葉高潔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重新計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聲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係民國111年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第04選舉區候選人,該區應選代表人數5名,聲請人得票數1667票,為第6名,與得票數第5名之候選人即第三人姜政焜之得票數1669票,差距僅2票,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1以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僅使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得聲請重新計票,未就不同層級之選舉設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不同門檻,一律排除其餘各類選舉之候選人聲請重新計票之權利,但立法理由未說明此項差別待遇之理由,且96年11月6日修正當時行政院所提草案並無重新計票之規定,遍查相關立法文書就系爭規定之目的亦付之闕如,立法流於恣意,不具差別待遇之正當性,伊應得類推適用系爭規定聲請法院查封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第04選區全部20個投開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開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如認不得類推適用,系爭規定侵害伊受憲法第17條、第18條、第130條後段保障之被選舉權及服公職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請求裁定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條審查等語。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用而補充之問題。又所謂法律漏洞,乃指違反法律規範計劃、意旨的不完整性,法律所未規定者,並非當然構成法律漏洞,端視其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意旨、計劃及立法者之是否有意沉默而定。另與法律漏洞有別者,乃立法政策上之考量,縱因立法政策錯誤而未為規範係屬不當,亦屬立法論上之問題,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憲法有關平等權之保障,其內涵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地方制度法所設之地方自治組織分為地方立法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立法機關,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地方行政機關之首長,則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民依法選舉之(該法第33、57、59條規定參照)。依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第126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明確列舉得聲請重新計票者僅限選罷法第2條第1款中央公職人員中之區域立法委員,及第2款地方公職人員中之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原則,已可見系爭規定乃立法者就何種選舉有實施重新計票制度之必要,基於立法政策之考量所作成立法決定,應係有意排除前開列舉以外之各類選舉。雖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僅稱此為「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之結果,且遍查96年11月6日修正當時之立法資料,亦未敘及僅賦予區域立法委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候選人在一定條件下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理由;然選罷法所定各選舉之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不同,本非不得依其性質之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對待,系爭規定僅擇及地方最高層級行政首長之選舉可重新計票,排除地方民意代表及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外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之選舉,此項立法政策是否不當,仍應由立法機關權衡比例原則後,循立法程序以法律定之,非得由司法機關超越立法者之權限從事法之續造,逕以類推適用補充,以維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體制,並免造成法秩序之紊亂。準此,系爭規定排除鄉民代表之候選人有重新計票之聲請權,即難認與憲法之平等原則有違,亦難謂因此剝奪抗告人之參政權,是抗告人主張伊得類推適用系爭規定聲請重新計票,或系爭規定違憲,聲請本院停止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是否違憲云云,均非可取。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