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醫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呂陳秀里(即呂○諭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超過新臺幣伍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主文第二項駁回呂陳秀里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呂陳秀里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開廢棄㈡部分,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應再給付呂陳秀里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呂陳秀里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呂陳秀里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呂陳秀里以新臺幣伍拾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呂陳秀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呂陳秀里(呂○諭之承受訴訟人,下稱呂陳秀里)於原審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226條、第256條、第227條第1項、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下稱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新臺幣(下同)1,198萬元本息。嗣於本院審理時則敘明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為選擇合併關係;並補充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為其解除醫療契約後請求返還醫療費用800萬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確認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分別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或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項規定擇
一、第195條第1項規定或第227條之1規定準用第195條第1項規定擇一(見本院卷㈡第99至100、342頁),核均屬補充、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均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呂陳秀里主張: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明知醫師應基於正當醫療之目的,始得使用管制藥品,而第4級管制藥品「propofol」(即丙泊酚)為短效靜脈注射麻醉藥,臨床上係作為手術麻醉使用,非幫助睡眠之藥物,亦無舒眠療效,詎其於民國107年4月5日至110年1月22日間,向因失眠問題前來求診之病患呂○諭(原名呂○萱,起訴後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由呂陳秀里繼承,並承受訴訟程序)推薦舒眠療程後,竟在未告知呂○諭並未有麻醉專業醫師及護理師在場陪同之情形下,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及第63條之規定,為呂○諭注射含有「propofol」之注射液共計485次(下稱系爭舒眠治療),令呂○諭陷入麻醉狀態,再謊稱已幫助入睡,並向呂○諭索取每次3萬至6萬元之高額報酬。其系爭舒眠治療行為造成呂○諭出現藥物成癮,腦部及神經系統趨於遲鈍,精神始終處於暈眩狀態,並經檢查發現膽固醇、三酸甘油脂超標,健康嚴重受損。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顯有醫療疏失,呂○諭因此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及3年無法工作之所得損失198萬元。又呂○諭與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間存有醫療契約(下稱系爭舒眠療程契約),因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所提供之醫療服務為不完全給付,呂○諭已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系爭舒眠療程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得本於解除系爭舒眠療程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向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請求返還已付之醫療費用800萬元。以上合計1,198萬元(計算式:非財產上損害200萬元+3年無法工作之所得損失198萬元+醫療費用8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或第2項擇一併依第195條第1項規定,或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規定擇一,及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求為判決命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如數給付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為呂陳秀里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判命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應給付醫療費用582萬元本息、慰撫金50萬元本息,合計632萬元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呂陳秀里其餘之訴及該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呂陳秀里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應再給付呂陳秀里5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則以:呂○諭至其診所是接受完整療程,Propofol僅係配合療程之輔助藥物,用以減輕治療過程疼痛,具有正當醫療之目的,其既已完成療程,呂○諭即不得解除兩造間醫療契約,且據其統計注射Propofol費用僅27萬7,000元。呂○諭於110年1月22日離開其診所後,轉往一生診所繼續注射propofol藥品,之後因在該診所施打propofol時造成昏迷緊急送醫急救,與其醫療行為無關,而呂○諭體内膽固醇總量、三酸甘油脂、非高密度蛋白膽固醇較正常值高出數倍之情形,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與施打propofol有何因果關係。新北市聯合醫院之診療,完全根據病患呂○諭主訴,該院出具之診斷書上記載呂○諭疑似麻醉鎮靜藥成癮,無法作為對其不利之證據。又該院112年11月28日雖函覆稱「如附件藥品仿單,Propofol造成不良反應包含高血脂症」,惟並未說明使用多少劑量會造成高血脂症,及發生頻率為何,況由光田綜合醫院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Propofol藥品仿單,副作用欄位並未包括高血脂症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呂陳秀里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101頁):㈠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於107年4月5日至110年1月22日期間,為呂○諭注射propofol藥物共485次,未開立收據。
㈡劉祥耀前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裁處罰鍰,事實略以:「受處
分人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負責人及管制藥品管理人…)於107年3月15日至110年1月22日處方第四級管制藥品『飛可復1%注射液(衛署藥輸字第022868號)』施予病患呂○萱(即呂○諭原名)進行舒眠治療,惟病歷皆未載明病情評估、用藥理由及治療成效紀錄,為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案經本局於110年2月2日實地稽核查獲,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2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03005758號裁處書可稽(見刑事110年度他字第4025號偵查卷㈡第13頁)。
㈢呂○諭為大學肄業;劉祥耀為大學畢業。
四、本件爭點:㈠呂陳秀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或第2項及第195
條第1項規定,或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規定,擇一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賠償慰撫金200萬元,是否有理由?㈡呂陳秀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或第2項及第193
條規定,或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規定,擇一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賠償呂○諭之107年至109年營業所得損失198萬元,是否有理由?㈢呂○諭可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規定,以
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與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間系爭舒眠療程契約之意思表示?呂陳秀里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醫療費用800萬元,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就爭點㈠部分:
⒈按醫師或醫院提供特殊之醫療技能、知識、技術與病患訂
立契約,為之診斷治療疾病,係屬醫療契約,其契約性質屬委任契約或近似於委任之非典型契約,關於民法債編總則有關債務不履行規定部分,雖有其適用;惟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師如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並於行為時已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則對於行為之危險即得免其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判決參照)。然按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並不對等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衡量如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減輕其舉證責任,以資衡平。若病患就醫療行為有診斷或治療錯誤之瑕疵存在,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即應認其盡到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
①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可知劉祥耀於107年4月5日
至110年1月22日期間,在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為呂○諭進行舒眠治療時,注射propofol藥物共485次,呂○諭與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間確存有醫療契約關係。②其次,學名propofol(丙泊酚)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第2項之第四級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本條之立法目的為:「管制藥品均具有其適應症,為防止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於醫療中不當使用管制藥品,致使病患成癮;或任意施用於藥物成癮者,為其抵癮」,可知管制藥品因具有成癮性,故立法者透過行政管制措施,課與醫師應基於正當醫療之目的,始得使用管制藥品之義務。復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係將管制藥品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此觀同條例第3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可徵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範之管制藥品會造成施用者之生理、心理依賴及成癮。而健康,指身心功能的狀態,故健康權是以保持內部機能完全為其內容,包含生理與心理之健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依劉祥耀為呂○諭所注射之propofol(飛可復1%注射液)仿單所載:「警語與注意事項:…曾有propofol濫用和依賴性的通報,主要為專業醫護人員所造成。…」(見他字卷㈡第85頁仿單),益見濫用propofol會造成施用者之生理、心理依賴及成癮,侵害施用者之健康。
③參諸呂○諭於110年2月2日、9日、22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
院(下稱聯合醫院)就診,經診斷為「疑似麻醉鎮靜藥成癮」,有聯合醫院於110年2月22日出具之乙種診斷書影本在卷可證(見原法院110年度北司醫調字第26號卷〈下稱北司醫調字卷〉第113頁)。再依聯合醫院以112年9月11日新北醫歷字第1123520874號函覆本院稱:該診斷證明書中所指麻醉鎮靜藥成癮係指呂○諭所指稱之「propofol」,此藥物為舒眠治療常用之麻醉藥物;根據該院之病歷紀錄,呂○諭有提及其於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接受propofol之舒眠治療,依其主訴使用次數與行為模式,疑似達成癮之狀況;依呂○諭求診主訴為對於propofol此鎮靜藥物之高頻率反覆使用行為與大量的金錢花費;於該院就診過程中,進行相關的藥癮評估與治療;使用的藥物治療包括抗憂鬱藥物、抗焦慮藥物與安眠藥物等;非藥物治療包含精神衛生衛教與支持性心理治療等等語,亦有上開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㈡第71頁)。據此,呂○諭於107年4月5日至110年1月22日期間,在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接受propofol之舒眠治療,共485次,平均每2.1天就施打1次propofol,佐以此為自費醫療項目,且收費非低,則其確有對於propofol此鎮靜藥物之高頻率反覆使用行為與大量的金錢花費,亦因而至聯合醫院接受此麻醉鎮靜藥成癮之藥物、非藥物治療等情以觀,足認呂○諭確因系爭舒眠治療行為造成對propofol此麻醉鎮靜藥之生理、心理依賴或成癮(下稱系爭健康損害),應堪認定。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辯稱:聯合醫院之診療,完全根據病患呂○諭主訴,該院出具之診斷書上記載呂○諭疑似麻醉鎮靜藥成癮,無法作為對其不利之證據云云,並不可取。
④再醫師法第19條規定:「醫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
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而「propofol-Lipuro10mg/ml」為短效靜脈全身麻醉劑,適用於成人及一個月以上幼童之全身麻醉誘導或維持、加護病房使用人工呼吸器超過16歲成人病患之鎮靜、成人病人診斷及外科手術過程中之鎮靜作用,可單獨使用或與其他局部麻醉劑或全身麻醉劑合併使用等情,亦有聯合醫院112年11月28日新北醫歷字第1123524467號函所檢附之「普洛福-立靜靜脈注射液仿單」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21頁),可見睡眠障礙並非propofol之適應症,自不宜作為上開患者使用。而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因對呂○諭進行舒眠治療,為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propofol藥物,前經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認定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亦證劉祥耀對呂○諭使用propofol進行舒眠治療,難認合於正當醫療目的,已不符醫療常規。至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辯稱:系爭舒眠治療並非是在治療失眠云云,顯事後卸責之詞,不值採信。又劉祥耀對呂○諭施行舒眠治療行為時,既應注意「propofol」若濫用會造成呂○諭之生理、心理依賴及成癮,然仍為上述高頻率反覆使用行為,造成呂○諭受有系爭健康損害,堪認劉祥耀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綜此,劉祥耀於系爭舒眠治療行為過程中未恪遵醫療規則,並於行為時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過失致呂○諭受有系爭健康損害,是呂陳秀里主張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就系爭舒眠治療契約,有未依債務本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而有可歸責之事由,即屬有據。
⑤至呂陳秀里另主張系爭舒眠治療行為亦造成呂○諭體内膽
固醇總量、三酸甘油脂、非高密度蛋白膽固醇較正常值高出數倍之情形,固提出109年6月9日之檢查報告影本為憑(見北司醫調字卷第115頁),惟經本院函詢有關呂○諭體内膽固醇總量、三酸甘油脂、非高密度蛋白膽固醇過高,是否因為注射propofol此種藥物所造成?依聯合醫院112年9月11日函覆,依該院之病歷紀錄,無法證明此因果推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9至71頁),此外,呂陳秀里就系爭舒眠治療行為究與上開檢查結果間,有何因果關係,未再提出相關證據以佐其說,自難推認呂○諭體内膽固醇總量、三酸甘油脂、非高密度蛋白膽固醇過高,與施打propofol有何因果關係。是呂陳秀里此部分主張,即無足採。
⒉次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準用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因可歸責於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之事由,即因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為不完全給付行為,致呂○諭對propofol之生理、心理依賴或成癮而受有系爭健康損害,業如前述。則呂○諭自得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就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又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劉祥耀為具有醫學專業知識之醫師,獨資經營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竟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propofol」共485次,致呂○諭受有系爭健康損害;復以呂○諭為大學肄業、105年所得為66萬元;劉祥耀為大學畢業,每月收入約20至30萬元,此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互無爭執,本院爰斟酌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所為不完全給付之醫療行為態樣、對呂○諭所致健康權侵害程度,及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等上述一切情狀綜合考量後,認呂○諭健康權受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以200萬元為相當,而應准許。又呂陳秀理此部分請求既有理由,則其就該部分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之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
㈡就爭點㈡部分:
⒈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
⒉呂陳秀里固再主張:呂○諭在薇娜時尚美學診所進行「舒眠
療程」前從事珠寶設計,每年薪資至少66萬元,於進行「舒眠療程」期間,因呂○諭藥物成癮,除在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施打藥物外,無任何精神心力從事其他工作,因此在107年至109年期間完全沒有收入,其共受有107年至109年間所得損失198萬元云云,並提出呂○諭之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原創記憶珠寶有限公司之存摺、交易明細、及原創記憶珠寶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等影本為證(北司醫調字卷第117頁、原審卷第117至158頁),上情為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所否認。經查,呂○諭於110年2月2日至聯合醫院就診,雖自述這幾年「jobless」(失業)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7頁之病歷摘要),但呂陳秀里並未證明呂○諭長期未工作之原因為何及是否與劉祥耀所為系爭舒眠治療行為有關。則呂陳秀里主張因系爭舒眠治療行為致呂○諭無法工作,受有營業所得損害云云,自難遽信。呂陳秀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3條規定,及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規定,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賠償呂○諭之107年至109年營業所得損失198萬元,此項請求,自屬無據。
㈢就爭點㈢部分: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固為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所明定者。又醫療契約關於民法債編總則有關債務不履行規定部分,雖有其適用,但如前述,醫療契約屬委任契約或近似於委任之非典型契約,屬繼續性契約之性質,繼續性之契約已開始履行者,為免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如無因嗣後之債務不履行情事,使契約關係溯及消滅之必要,原則上應以終止之方法消滅其契約關係。惟如繼續性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開始為繼續給付以前,則不妨承認他方得行使法定解除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161號裁定參照)。
⒉如前所述,劉祥耀於系爭舒眠治療行為過程中未恪遵醫療
規則,並於行為時未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其因此致生呂○諭健康之損害結果,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自構成不完全給付。惟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已為呂○諭完成系爭舒眠治療之行為,呂○諭並已付訖醫療費用,揆諸上開說明,為免使法律關係更趨複雜,此際不宜許呂○諭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依關於給付不能即同法第226條及第256條規定解除雙方間之醫療契約。是以,呂陳秀里本於解除系爭舒眠療程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返還所受領之醫療費用800萬元本息部分,即難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呂陳秀里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精神慰撫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呂陳秀里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3日起(送達證書見北司醫調字卷第14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呂陳秀里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醫療費用800萬元其中582萬元本息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逾50萬元本息部分),為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之慰撫金200萬元本息部分,原審僅判准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50萬元本息,尚有未合,呂陳秀里上訴指摘原判決除50萬元本息外之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而原審判命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給付呂陳秀里慰撫金50萬元本息,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部分,核無不合,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另呂陳秀里其他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即請求劉祥耀即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再給付醫療費用218萬元【即800萬元-582萬元】本息、無法工作之所得損失198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為呂陳秀里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呂陳秀里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亦應駁回其該部分之上訴。又上開呂陳秀里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為供擔保後准、免執行之宣告,至其敗訴部分,呂陳秀里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