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再易字第1號再 審原 告 陳亷義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再 審被 告 李宜融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郭乃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併通知證人房利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