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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更一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三妹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