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林三妹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項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