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上 訴 人 游玉緒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宋思凡律師被 上 訴人 游里惠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詹振寧律師黃怡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