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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更一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上 訴 人 游玉緒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宋思凡律師被 上 訴人 游里惠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詹振寧律師黃怡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