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上 訴 人 陳洪麗紅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明正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