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為法人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委任有律師資格之專任人員,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救助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