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236號上 訴 人 詹文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德鈞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3萬3,33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萬5,68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