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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46號上 訴 人 沈玉珍

沈玉英沈永強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葉人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店鋪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店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