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6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中華民國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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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昌林鍊錠林水源林炳煌李慶河李家進李德春李嘉玲(即李阿仁之承受訴訟人)沈智坤(即沈福來之承受訴訟人)沈智鐘(即沈福來之承受訴訟人)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華律師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李芳雄
李遠芳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銘權律師反訴原告 李張金玉(即李阿仁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毅(即李阿仁之承受訴訟人)李嘉雯(即李阿仁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褚傳生
林萬吉林仁義林金德林武雄林萬居林○勳法定代理人 林○村
宋○惠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和毅
林達隆李莊玉鳳李昇雨(即李清泰之承受訴訟人)李承安(即李清泰之承受訴訟人)李昇融(即李清泰之承受訴訟人)林秀英(即林仁助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琦(即林仁助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祥(即林仁助之承受訴訟人)林明達(即林仁助之承受訴訟人)張玉蘭(即張萬之承受訴訟人)張玉鳳(即張萬之承受訴訟人)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因有當事人死亡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