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390號上 訴 人 呂佳峰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陳韶瑋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振生
呂冠慧被 上訴人 呂宇倫
呂鍵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複 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被 上訴人 呂定麟
呂金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追加 被告 許妙妃訴訟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117地號土地於民國89年1月26日借名人欄「呂金和、呂定麟、呂冠慧」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金和、呂定麟、呂定明之繼承人即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呂冠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