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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04號上 訴 人 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複 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被上訴人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複 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