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87號上 訴 人 馬夏雪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被 上訴 人 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善齡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關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下稱系爭另案)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另案經臺北地院判決後,經被告源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重上字第688號受理,已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115年度上移調字第455號調解筆錄可憑(見本院卷347至348頁),是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