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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90號上 訴 人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複 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被 上訴人 陳烱松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職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陳炯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烱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案由:返還退職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