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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50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 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陳韋碩律師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被 上訴人 林文炫

林文華林木暖林其正林其武陳桂鵬(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立(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鶯(兼陳桂鵠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止女陳富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陳勇仁陳玉環陳柔月李月仙林世昌林世宏林世達林清貴林椿貴孫淯翔孫嘉韻孫嘉莉林英治林智惠

李淑慶林士涵

林士傑林怡廷

林洋田林秀芬張根榮黃燕玲張晉源張豐農陳美雲蘇泓俊蘇林逸詹益統詹敏敏林金座林郭錦霞林志成林子盈林正仁張麗英林郁清林文輝林文琦張根旺上四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 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被上訴人 郭銘然

郭浩然郭斐然

郭璨然郭蕞爾張卓爾蘇秀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宏年被 上訴人 詹垂祥

詹婉婉林正聰蔡林玉秀

林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