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698號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在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相對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連帶給付租金利息新臺幣(下同)61萬0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
聲請人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3868元,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萬1478元(本院卷三第24、40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