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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上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張愷芯律師張華珊律師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劉如芸律師郭 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