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35號再審原告 陳桂蘭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陳礶、李陳昇、李明松、李陳祥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貳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如附表所示),應徵再審裁判費參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派下權比例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6.36 43,000元 1,172,696元 1/5 2 同上段000地號土地 774.01 49,293元 7,630,655元 1/5 3 同上段000地號土地 1,042.95 43,000元 8,969,370元 1/5 4 同上段000地號土地 736.36 44,200元 6,509,422元 1/5 合計:24,282,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