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上 訴 人 陳力伃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葉智超律師被 上訴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黃雅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上訴人應確認自110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被上訴人是否曾給付部分薪資,如是,此部分上訴聲明之數額是否為變更;並應陳報自110年9月1日迄今是否有在其他處所工作所得。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