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林芮如律師被 上訴人 羅元宏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成立調解,被上訴人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