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勞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井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林芮如律師被 上訴人 羅元宏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另案成立調解,被上訴人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