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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勞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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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仁興律師葉智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被上訴人曾於113年9月30日出具陳報狀稱於110年9月至12月間有自上訴人處領取數額,則請確認被上訴人之起訴聲明之數額是否為變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