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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家上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吳立理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上 訴 人 吳思遠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複 代 理人 林靖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就婚前財產、他方為減少自己就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故意處分財產或自己處分財產非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等爭議,如欲聲請調查證據,請於10日內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