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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重家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萬淑桃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律師視同上訴人 施啟銘(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

施曉雯(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施曉雅(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Steven King(即施秋鳴)

Loreta Respeto King追加被告 Narcisa Sylim Lim(即施秋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因原告施能賞於原審訴訟期間之110年1月19日死亡,本件是否有家事事件法第50條第1項之適用,請兩造於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