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歐鴻英
陳秀鑾鄭碧玲林心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被 上訴人 林若崴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盧永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並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另被上訴人應攜帶更被上證11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