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金上更一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歐鴻英

陳秀鑾鄭碧玲林心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被 上訴人 林若崴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盧永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並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另被上訴人應攜帶更被上證11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