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非抗字第107號再 抗告 人 陳建仁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學源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伊未向相對人借貸600萬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相對人與他人詐騙伊取得抵押權設定契約及本票,並設定系爭抵押權,伊業已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暨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及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除前條限制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分別為民法第205條、第206條所明定,倘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均屬無效。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文件,約定週年利率高達18%,加計違約金更高達36%,應屬無效。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於相對人聲請時已確定,其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均非抵押權擔保之範圍,上情均為法院裁定拍賣抵押權形式上審查即知,應就其擔保範圍併為諭知,並駁回逾越法律規定之部分,本件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借貸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按月以年息18%計算利息,簽發本票1紙供擔保,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7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伊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包含票據、借款及保證之債務,遲延利息(率)為月利率1.5%,違約金為年利率8%,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10月24日,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抵押權),於111年10月26日完成登記。再抗告人自112年1月起未依約給付利息,經伊於112年2月14日發函催告1個月還款,自再抗告人同年3月1日收受前開催告函起至同年4月1日已屆滿1個月,迄未清償系爭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借貸契約、簽收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行政院郵局存證號碼14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Line對話截圖、支票簽收單、支票兌現明細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卷第6至14頁背面、原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81號卷〈下稱281號卷〉第8至17頁、第87至89頁、第104至105頁),依形式上審查,並審酌系爭借貸契約無清償期之約定,相對人已合法催告再抗告人返還系爭借款,可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予以准許,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遞予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伊未向相對人借貸600萬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相對人主張貸款利率超過法定利率以上計算之利息債權無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於相對人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時確定,其擔保效力不及於嗣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云云,核均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說明,非本件拍賣抵押物非訟抗告程序所得審究。又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僅准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並未認定拍賣應受償之債權範圍(見281號卷第106頁),關於得受償之債權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金額為何,乃執行拍賣程序之執行法院,依本件抵押權登記之內容及相對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進行分配程序,若再抗告人認分配金額與法律規定不符,仍得依法訴請救濟。再抗告論旨執以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表: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 1 新北 ○○ ○○ OOO-O 9,990.30 119/100000 2 新北 ○○ ○○ OOO 9,438.95 1/1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1818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1層:61.85 陽台:4.43 1/1 2 2171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層:667.93 陽台:28.40 66/100000 3 666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層:657.38 地下1層:4,021.94 (總面積:4,679.32) 陽台:3.09 6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