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77號上 訴 人 廖家惠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上訴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