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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10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045號上 訴 人 A女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被 上訴 人 張爾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7%,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3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且在網路上張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內容、為編號21言論,構成侵權行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於10萬元本息範圍內提起一部上訴,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28、291頁)。另表明其就上開兩部分行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分別為150萬元、50萬元,且不再主張原判決附表編號⒔、⒕、⒘項,僅主張如附表所示18項(各項主張之侵權言論、侵權態樣、請求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70、407至415、4

20、504頁),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於法均無不合。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㈠伊於110年7月16日晚間應被上訴人邀約前往其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區文定天下苑租屋處共進晚餐,被上訴人竟於用餐時違反伊意願,趁伊不及反應伸手圈住伊頸部,對伊舌吻、摸胸及拉伊右手撫摸其下體,伊掙脫後,被上訴人自臀部貼身托抱起伊再緊貼其身體慢慢滑下,對伊為強制猥褻行為(下稱系爭猥褻行為),侵害伊之性自主權。㈡被上訴人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分別註冊暱稱為「張爾凱」、「kai_declaration」、「OOOOOOOOOOOO_」帳號,於附表⑴、①欄所示時間,以附表⑴、②欄所示方式,張貼或發表如附表⑵欄所示內容,侵害伊之隱私權、名譽權(侵害伊名譽權之言論如附表⑵欄以底線標示部分,侵權態樣如附表⑷欄所示,各項請求金額如附表⑸欄,合計50萬元;下分以附表編號稱之,合稱系爭發言行為)。伊因被上訴人前揭侵權行為受有精神上損害,得就上開兩部分行為分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50萬元、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1、2項、第28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準備程序係以:伊並未對上訴人為系爭猥褻行為;至於系爭發言行為,就附表⑵欄所示內容,其中編號⒈部分已遮掩部分個人資訊,其他內容或係上訴人自行公開之網路資訊,或係用於澄清上訴人對伊抹黑情事,編號21則係在上海公安局內之發言,非屬公開場合,未造成上訴人任何損害,伊並無上訴人所指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附表⑴、①欄所示時間,以附表⑴、②欄所示方式,張貼或發表如附表⑵欄所示內容,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9頁),並有如附表⑶欄所示網頁截圖、錄音及譯文可稽;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提出強制猥褻等告訴,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2年度偵字第28921號(下稱289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5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2892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63至284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核閱無誤,均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猥褻行為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強制猥褻,需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方式而為猥褻行為者,始足當之。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者,應就行為人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及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0年7月16日晚間在上海租屋處對伊為系爭猥褻行為,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有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上訴人雖援引其與友人之對話紀錄、兩造對話紀錄、110年7

月22日在上海市公安局徐家匯派出所(下稱徐家匯派出所)之對話(下稱系爭對話)錄音及譯文、被上訴人於同日簽署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以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委任律師間之對話、徐家匯派出所詢問筆錄等為證,惟查:

⑴觀諸上訴人與友人間之對話紀錄、兩造110年7月17日至111年

1月間之對話紀錄及110年7月27日對話錄音譯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委任律師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見原審卷第151至171、193至195、197至198、603至641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9541號卷,下稱北檢他字卷,第34、111至112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13號卷,下稱橋檢他字卷,第137至141頁),均係上訴人單方陳述其於110年7月16日晚間至被上訴人住處遭性騷擾、非禮云云,被上訴人及其律師於對話中並未承認有上訴人所指行為;另觀上訴人所提兩造110年7月27日對話錄音譯文,被上訴人雖曾表示「妳應該當下就反應跟我說,如果妳當下有跟我說我一定道歉」等語,然其後被上訴人多次提及「妳拿出證據來」、「妳哪裡受害」、「妳如果是受害人妳應該當天表現的很激動...然後也不用叫我幫妳打車了」等語(見橋檢他字卷第137至141頁),並於110年10月19日傳送之訊息中稱「我強迫你什麼了,你可沒有在我家做出任何表示不舒服的舉動,我也沒做出任何讓你不舒服的事,有的話你還會給我你家地址叫我幫你打車?」等語(見北檢他字卷第34頁),可知被上訴人係一再否認其有為系爭猥褻行為,上訴人僅擷取片段對話指稱被上訴人並不否認其有為該等行為云云,不足為採。

⑵另觀系爭對話錄音及譯文(見原審卷第173至183頁),上訴

人雖於110年7月22日至徐家匯派出所指稱被上訴人對其為親吻、熊抱等行為,表示要控告被上訴人,然被上訴人一再否認,並稱上訴人連續多日在臉書等處對其為不實指控,警方人員遂勸說兩造互相撤告。而系爭和解書係記載:被上訴人向上訴人道歉,關於上週五晚間約上訴人到住處發生不當身體碰觸,目前雙方和解,聽警官的話朋友以和為貴,上訴人不再追究被上訴人任何事,且會在晚上12點前刪除所有微信、社交平台(包含臉書)上對被上訴人的所有指控及貼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貼文一事不再追究法律責任等語(見原審卷第185頁);參諸被上訴人於110年7月28日至徐家匯派出所接受詢問時,仍否認當日有為上訴人指控之行為,但稱兩造係一同用餐、喝酒、坐得比較近等語(見原審卷第214至217頁),嗣於臺北地檢署偵查中陳稱當日其有抱上訴人一下,上訴人也有回抱等語(見北檢他字卷第21至22頁),雖可認當日兩造有擁抱行為,但無從逕認被上訴人係違反上訴人意願而為該行為,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所指未經其同意而親吻、碰觸上訴人其他身體部位之行為。此外,上訴人於110年7月28日至徐家匯派出所製作筆錄時,亦自承就其指控內容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見原審卷第223頁);自不得僅因兩造於徐家匯派出所協商時,被上訴人曾在警方人員勸說下,為化解紛爭,而簽署載有「不當身體碰觸」之系爭和解書向上訴人道歉,逕認被上訴人違反上訴人意願而對其為系爭猥褻行為。

⑶另查,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225頁),僅能

證明上訴人於112年7月間經診斷有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無法證明原因為何。至於中崙諮商中心心理諮商所114年4月30日函附上訴人諮商摘要(下稱諮商摘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4年5月16日函附上訴人心理諮商摘要報告(下稱諮商摘要報告;見本院限閱卷第31至38頁),僅能證明上訴人曾於112年9月至114年1月間至上開單位進行心理諮商,其中諮商摘要僅記載上訴人晤談內容為司法案件的挫敗情緒因應等,諮商摘要報告雖載稱上訴人110年7月16日與友人在上海家中聚餐時突然遭擁抱、親吻、碰觸胸部等,然係依上訴人之陳述記載,尚難據此認定被上訴人有為系爭猥褻行為。

⑷至於上訴人所舉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下稱23號)判決(見原審卷第309至372頁),係因上訴人自111年7月24日起多次在網路貼文指稱被上訴人性騷擾、猥褻、強姦未遂等語,被上訴人因而對上訴人提出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刑事告訴,並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因而敘及兩造間之爭執係肇因於110年7月16日之疑似不當肢體碰觸事件等語,並未就被上訴人有無為系爭猥褻行為加以調查並認定,是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亦無從據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⒊依上訴人所舉證據,無從認定被上訴人確有對其為系爭猥褻

行為,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即屬無據。

㈡系爭發言行為部分:

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問題。民法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謗誹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平衡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應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婚姻、家庭、教育、職業、性生活、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自明。同法第5條則明揭個人資料之利用,應依誠信原則為合理之使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故未得他人允諾利用其個人資料,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否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就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人之權利及公共利益而為判斷。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爭發言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名譽權、

違反個資法,被上訴人則辯稱上訴人長期在網路上發言對伊加以誹謗、謾罵,伊係為澄清而為系爭發言行為,且上訴人之姓名、年紀等資料均可於網路查得等語。經查:

⑴附表編號1、6、15、18、21,編號9提及上訴人「在本人辦公

室翻箱倒櫃」該段,編號20提及「穿的『ㄏ一花』」,以及其餘編號提及上訴人「每天po文騷擾」、「要錢不成每天騷擾」部分:

①兩造因前揭110年7月16日事件衍生爭執,其後於同年月22日

在徐家匯派出所協商和解,業如前述,嗣上訴人無法接受系爭和解書所載條件,自同年月24日起,長期、多次在網路貼文指稱被上訴人性騷擾、猥褻、淫獸、淫魔、變態等語,其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侵害其名譽等,而請求賠償,經臺北地院以第23號判決、本院以113年度上字第757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6萬元本息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3至140、299至317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誤;另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兩造間、上訴人與其友人間之對話紀錄,可知上訴人確曾於110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間,提及要在臉書社團、微信群組發訊息警告女性小心被上訴人,以及被上訴人不能只給人民幣200元紅包、希望被上訴人大氣答應上訴人的和解訴求、賠償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92、395至398頁)。觀諸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6、15、18、21之發言內容,以及編號9提及上訴人「在本人辦公室翻箱倒櫃」該段、其餘編號提及上訴人「每天po文騷擾」、「要錢不成每天騷擾」等語,主要係為陳述兩造間相識及產生爭執之始末,就上訴人在網路上指責被上訴人之內容加以澄清,應屬為自衛、自辯所為言論,且涉及事實陳述部分,並非毫無所據,縱用語較為尖刻,依前揭說明,仍難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至於編號20提及「穿的『ㄏ一花』」部分,則不致貶損上訴人社會上之評價。

②又附表編號1、6、15、18(編號21部分,上訴人未主張侵害

其隱私及個資,見本院卷第420頁)發言固提及上訴人之姓名、民國O年生、住上海高雄等個人資料,惟與前揭本院認定不構成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言論結合觀之,可認其目的係為特定與其發生爭執之對象進而自辯,且未過度揭露無關聯之上訴人個人資料,未逾越上開目的之必要範圍,難認係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或屬不法利用上訴人之個人資料。

⑵附表編號2、3、4、5、7、8、9、10、11、12、16、19、20指

稱上訴人「00歲少女」、「由愛生恨」、「惡意敲詐」、「具A女所說,她鄙視華人比較喜歡洋人呢」、「年紀大...愛碰瓷」、「00歲春心未泯少女」、「00歲幻想第二春」、「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以及「碰瓷」相關陳述部分:

①查「碰瓷」依社會通念係指行為人故意製造虛假事故以向他

人勒索金錢,兩造則係因對於110年7月16日事件認知不同,致衍生後續爭執,業如前述;上訴人主觀上係認被上訴人對其有系爭猥褻行為,而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且觀卷附兩造對話紀錄,當日係被上訴人邀約上訴人至其住處用餐(見原審卷第192頁),並非上訴人故意製造上開事件以索求賠償,亦無事證足認上訴人係因追求被上訴人未果而施行報復行為、有鄙視華人情形,是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2、3、4、5、7、8、9、10、11、12、16、19、20指稱上訴人「00歲少女」、「由愛生恨」、「惡意敲詐」、「具A女所說,她鄙視華人比較喜歡洋人呢」、「年紀大...愛碰瓷」、「00歲春心未泯少女」、「00歲幻想第二春」、「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以及「碰瓷」相關陳述,並無依據,且逾自衛、自辯必要之範圍,足以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

②又被上訴人為此部分陳述時,係刻意將上訴人之年齡、姓名

或聲音(編號11部分)、所在地、戶籍地、公司名稱(編號20部分)等個人資料,與春心未泯少女、年紀大、幻想第二春、由愛生恨、碰瓷等語相結合,使他人產生上訴人係追求被上訴人未果始惡意製造事端敲詐被上訴人等印象,此部分發言揭露上訴人上開個人資料部分,依其發言目的、方式觀之,已逾自衛、自辯之合理範圍,而屬不法利用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此部分發言侵害其隱私權、違反個資法,應屬有據。

③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前對其提出加重誹謗等告訴,經檢察

官偵查後,已為不起訴處分,並援引2892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原審卷第263至284頁。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列言論包含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6,不含編號18至21)。惟按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因將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財產或生命,採取嚴格之舉證標準及證據法則,其認定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而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權糾紛,就證據之證明力採取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亦即負舉證責任之人,就其利己事實之主張為相當之證明,具有可能性之優勢,即非不可採信,是刑事偵查或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上開不起訴處分所依據之證據與本件並非全然相同,且未審酌被上訴人所為強調上訴人之年紀、由愛生恨、希望得到被上訴人關注等部分之言論,與其自衛、自辯並無合理關連,本院自不受該不起訴處分之拘束。

⒊本院審酌上訴人從事服裝設計業,名下有1筆投資,在台無所

得(見本院限閱卷第17至27頁);被上訴人從事珠寶業,名下有2筆投資、1筆土地,111年及112年度在台無所得(見本院限閱卷第5至13頁);以及被上訴人於臉書、IG分別發佈前揭⒉⑵文字,致上訴人名譽及隱私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個資法第29條第2項、第28條第2、3項之規定,即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時,每人每一事件以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其賠償金額之規定,認上訴人就本院認定構成侵權之前揭附表編號2、3、4、5、7、8、9、10、1

1、12、16、19、20共13項行為(均係同時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個資隱私權),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各以1萬元,合計13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個資法第29條第1、2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5日(見原審卷第3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

編號 ⑴ ⑵ ⑶ ⑷ ⑸ ①時間 具體內容 (上訴人主張侵害名譽權之內容如底線標示部分,見本院卷第407至415、504頁) 備註/證據出處 侵權態樣 (見本院卷第407至415、420頁) 請求金額 ②方式 ⒈ 111年2月3日 針對最近A女創立各種假帳號一直在網路平台詆毀、毀謗、公然侮辱、冒用本人照片、騷擾本人友人、家人一事,本人經過善意提醒及善意告知無效後(已寄律師函、但對方始終無視),近日已在上海徐匯法院、台北警察局兩邊提出民刑事告訴。 本人保證這輩子從未強迫任何人做對方不願意做之事,包括任何場合認識之女性友人、公司員工。 此人(A女)英文名OOOO/OOO,於上海做服裝/拍攝事業。於2021年七月於上海與本人接觸後,因本人的珠寶家世背景、覬覦本人的條件,三番兩次以金錢為話題、一直藉故想要本人提供錢財資訊於她,本人自覺此人並非善類後不予理會,A女便開始在各大網路平台上以名譽毀損作為威脅,至今持續半年以上的要脅、情緒勒索、明示暗示給予金錢(有錄音檔、對話紀錄為證),本人不予理會後A女便變本加厲騷擾本人公司、合作夥伴、家人、友人,行性之惡劣,從所未見。 A女半年來不斷去肉搜本人所有相關友人、家人、親戚之照片與聯絡方式,持續騷擾本人外,還在網路上公開本人父母照片、親戚照片,然後再以不堪入目的字眼侮蔑本人家人(說本人女性親戚友人、70歲母親很騷等不堪字眼),已嚴重脫離常態、行為實屬惡劣至極 本人之所以這半年來不理會是基於同鄉,但孰可忍孰不可忍,已攻擊且危害到本人家人,已觸碰本人底線。 在此告知各位看到此篇訊息的友人、相關人士,此人以0證據,在網路上以完全犯罪的姿態公然侮辱本人,低劣至極之行為,請各位看到後不予理會之餘,請協助按下平台的檢舉舉報此人。方式為檢舉-仇恨言論-性頃向/ 還有假帳號,此人不務正業,看到好條件的對象便想盡辦法扯上關係,無非為了錢財 ,當善意溝通沒有用後便只能靠法律來制裁他。 此人商業IG:OOOOOOOOOOOO/OOOOOOOO 個人IG:OOOOOOO #fashionphotographer#shanghaifashionphotographer#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A女 貼文照片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民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原審卷第 401至405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英文姓名。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臉書帳號「張爾凱」、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ZgU-juqpMT/) ⒉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 由愛生恨、每天po文騷擾本人 為何您刻意避開IG呢、還把留言板關掉、可以正正當當的跟我對峙嗎、不要一言堂嘛 本人很歡迎正面跟您討論的 : )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碰瓷女#惡意敲詐 #A女 #OOO OOO #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IG照片上載有「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騷擾、一天一PO、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之文字(原審卷第 411至413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1Wwxvwcp/),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jxnzp70wOdklLOJL5GMzs8bYVvkMRJ4HQ-U0/) ⒊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 由愛生恨 每天Po文騷擾本人:) 未經同意貼出別人照片、惡意找碴貼出別人隱私資訊、A女您求愛的方式真的很特別:)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惡意敲詐 #OOOOOO IG照片上載有「00歲少女A女持續每天騷擾本人、拜託你愛不成可以不要用這種方式吸引人家注意嗎?」之文字(原審卷第 419至421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人家女生耶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0-13PGci/),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iq_Np_logaOhmIo6zjLGmHz5GMnqGA_iSP00/) ⒋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 由愛生恨、每天po文騷擾本人:) 每天很嫌的想要貼文吸引本人注意力正當賺錢不好嗎 ?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 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 IG照片載有「00歲少女A女OOOO/OOO匿名帳號持續Po文騷擾,讓我們看下去她的貪心能維持到何時」之文字(原審卷第 425至427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 ②侵害名譽權: 年齡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人家女生耶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0xGWvSnw/),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icobj_w2DvcmLBQCMEH5hYCrBoScD5_Eseko/) ⒌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 由愛生恨、每天po文騷擾本人:)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 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 IG照片載有「上海A女OOOO/OOO設立假帳號冒用他人肖像權進行名譽毀損、誹謗、用以要脅好處」等文字(原審卷第 431至433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人家女生耶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00歲少女、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0qYtveG3/),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gW2tJqhWynaVVuCuElq4fdtZA_GiOGHK2U0/) ⒍ 111年1月15日 此為張爾凱本人所創帳號本人願為所有言行負法律責任從202①7月開始 A女(民國O年生、英文名OOOO/OOO/OOOOOO住上海高雄人)在網路上毀謗、公然侮辱、盜用本人肖像權,侮蔑攻擊本人家人之法律聲明。 原審卷第439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所在地與戶籍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之IG「kai_declaration」簡介 ⒎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po文騷擾本人:) 具A女所說、她鄙視華人比較喜歡洋人呢、還在文中用到自己本帳詆毀中國…請問那您幹嘛還留在上海呢、可以回去您的西方國家呀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 IG照片載有「00歲少女創的假帳號」,「00歲少女的真帳號等文字(原審卷第 443至445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並操弄崇洋此等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00歲少女、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1fGLPScW/),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1jmCwpjVb5i4Hcaxqag5ElckV9f2O8Es000/) ⒏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11日 「此為 張爾凱本人所創帳號本人願為所有言行負法律責任 A女(民國O年生、英文名OOOO/OOO/OOOOOO住上海高雄人)在網路上毀謗、公然侮辱、盜用本人肖像權,侮蔑攻擊本人家人之法律聲明。」 「至匿名持續騷擾我半年的A女:請打開留言板功能、您這半年來各種毀謗、名譽毀損、我都沒發過一次聲,好生好氣給過您機會和解了、是您持續要錢、毀謗、侵犯本人隱私權、騷擾本人朋友、騷擾本人工作、才導致今天要本人大陸臺灣兩邊都提告您上法庭的。不要現在看到我願意回應了你才關掉留言板功能、我再重申一次 請打開留言板功能、讓我們公開對峙。」 「我要碰瓷 不許跑!! 「碰瓷原意指舊時一些混混無賴輩手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瓷器應聲落地而碎,因為用意相同,如無賴找茬敲詐餐廳,宵小故意倒地敲詐車主等行為同樣被稱為碰瓷。 #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 「這位女士 先別氣 我印象中你倆和解了阿 是不是嫌錢不夠 想繼續碰瓷呢」 「A女您沒回我啊 不是警察都調查過也調解了嗎 是否嫌錢不夠」 「A女留言板要不要打開 讓我們對峙呢」 「A女:不用等喔 上海+臺灣的法院我都已經提出刑事告訴了:)我可不像你只敢躲在後面發文呢 Are you ready?#碰瓷女#惡意敲詐#OOOOOOOO」 「您是年紀大沒錯 還愛碰瓷」 「看看是誰進牢阿 你以為網路可以讓你肆無忌憚亂罵嗎?法院律師函幹嘛拒收 是否怕了?」 「為什麼拒收律師函呀 害怕被法律公審嗎」 「A女:法院傳票可不能拒收喔 看看誰疏而不漏 #碰瓷女#惡意敲詐#OOOOOOOO」 原審卷第453至459頁 ①侵害嗛私權/遠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所在地與戶籍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年紀羞辱上訴人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女、無賴、宵小、年紀大、愛碰瓷此等貶抑詞加諸丄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之「張爾凱」臉書簡介及貼文 ⒐ 111年1月7日 「A女 請打開留言板讓我們對峙。然後別再拒收律師函了 再拒收台灣偵查隊會直接到您家裡的」 「關閉留言板=害怕對質心裡有鬼 拒收律師函=害怕法律制裁您是上面哪一種呢」 「A女士:您沒別的話講了嗎 法網恢恢 是我要對你說的呢 持續半年騷擾、冒用肖像權、加重毀謗、名譽毀損 我們來看看是誰被收拾。對了留言板可以打開跟我對峙了嗎 #碰瓷女 #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 「A女士:是的呢 原來偷竊在您眼裡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就像那天您趁本人上廁所時在本人工作室翻箱倒櫃、還把東西弄倒的聲音這麼大一聲、您覺得第一次到別人辦公室可以這樣翻東西也是正常的嗎?是否一開始就圖謀想幹嘛呢?我終於懂您這個人了#碰瓷女#惡意敲詐#OOOOOOOO」 「A女士 您當初在公安局親口承承認的喔說只是想看看我家放了甚麼書籍、警官都有親耳聽到的、您也不用事後在那邊繼編造故事、從一開始您就是為了錢在交朋友的、各種要錢管道您都想要試試吧」 「A女士:看來您不只對祖國有惡意、還覺得洋人比華人高人一等呢 那就不用賺中國的錢啦 反正你討厭中國人 快去歐美吧看看他們會不會喜歡愛穿拖鞋跟愛碰瓷的女人#碰瓷女 #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 「A女士:夜深了 我們暫停一下 明早還要工作。我很開心能在這邊跟您對峙、這半年我都沒好好回應您讓您一言堂講了半年您一定很難受、現在開始不管是在網路還是在法庭我都會回應、歡迎公開公審的。對了到時開庭是在高雄、也希望到時您父母也到場呢」 「A女:您是否法律不太好?這是刑法案件、兩邊您都必須得本人出庭的,台灣法院傳票首先就會先寄到您高雄家中的。我父母跟友人是都知道此事的呢 無一不支持我到法院告您、希望您父母也同樣對等知道此事」 臉書照片載有「 A女(民國O年生、英文名OOOO/OOOOOO住上海高雄人」等文字(原審卷第 465至467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戶籍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並隨意指控上訴人竊盜,且操弄崇洋此等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3萬5,000元 被上訴人之「張爾凱」臉書貼文 ⒑ 110年11月3日 「第四張圖中間穿很花那位『人家是女生啦!』00歲幻想第二春的高雄女子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碰瓷原意指舊時一些混混無賴輩手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瓷器應聲落地而碎,因為用意相同,如無賴找茬敲詐餐廳,宵小故意倒地敲詐車主等行為同樣被稱為碰瓷。 #碰瓷女 #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OOO @OOOOOOOO 網址OOOOOOOO○OOO/OOOOOOO/OOOOOO有上訴人的新聞報導及照片、IG照片上載有「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騷擾、一天一PO、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持續..每日私訊騷擾..都不知道是..」、「00歲少女A女持續每天騷擾本人、拜託你愛不成可以不要用這種方式吸引人家注意嗎?」、「00歲少女A女OOOO/OOO匿名帳號持續Po文騷擾,讓我們看下去她的貪心能維持到何時」、「上海A女OOOO/OOO設立假帳號冒用他人肖像權進行名譽毀損、誹謗、用以要脅好處」等文字(原審卷第 471至483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肖像、年齡、戶籍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年紀、春心等語羞辱上訴人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00歲幻想第二春、碰瓷女、無賴、宵小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3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_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OOOOOOOOOOOO_/)、(https://www.instagram.com/p/CVzlCsepk06uJU3UHFOZHMpZgP8KZuKZ4ZFSYM0/) ⒒ 111年1月7日 「在網上公開洩漏被害人個資的影音檔,故意節錄片段形成對實情不實的樣貌,把白的說成黑的,借此抹黑傷害上訴人人格」、「高雄人在上海的碰瓷女做服裝的,大家小心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 #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 (原審卷第485至489頁) 《影片有上字幕及上訴人的聲音,字幕揭露上訴人姓名》(原審卷第 487至489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所在地、戶籍地、聲音。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人家女生耶試圖操弄厭女議題,並以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3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ZZ2wov7DD3jSEXNZ9FxXg-3kEBunT-1YG7eM0/) ⒓ 111年1月17日 「00歲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po文騷擾本人:) A女的幻想文、希望有人說她漂亮、然後繼續犯罪在網路上騷擾本人跟私訊本人友人、家人、公司。很閒的話其實可以去註冊個交友網站喔:) 以此記錄此人犯罪日行 This person posts harassing me every day, post here to record this person's daily crimes この女毎日私に嫌がらせしています、ここでこの女毎日の犯罪を記録します ig name : 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 #要錢不成每天騷擾 #不回應不代表默認 #人家女生耶 #A女 #碰瓷女#惡意敲詐 #OOOOOOOOOOOOOOO #OOOOOO #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 IG照片中載有「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持續幻想、每天私訊騷擾本人及本人友人、都不知道是為了要錢還是要…」等文字(原審卷第 495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年齡。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話陷被上一人之形象,更以年紀、春心等語羞辱上訴人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00歲少女、碰瓷女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i7xRprod1Cs5jsqGLDrfl_zVclm5NJGWaAc0/) ⒖ 111年1月18日 A女士 您又一次地躲避了法律對質、躲在檯面下罵人會讓您有快感嗎?這半年來您的不實指責、惡意毀謗、私訊騷擾我朋友我可都沒有出聲喔 如今看到我貼出影兒時尚集團的東西您才開始後悔嗎 害怕自己這半年的犯罪事情曝光嗎?以後應該沒有人敢錄用您了吧… 原審卷第507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貼文於留言處 ⒗ 111年1月19日 A女士:你也知道你跟我的碰瓷事件不關周圍的人的事情啊:)那您這半年到處對我友人私訊、合作網紅私訊栽贓、tag我公司(這半年我可都沒回應喔)又該怎麼說?您自己知道自己做了麼吧??要我把您這半年所有私訊我周遭的人的截圖全部po出嗎?您如果還有心想和平處理就請對等撤除所有跟我關文章、照片、任何平台的毀謗文章並私訊跟我聯絡你刪除了甚麼否則您的所有事情我也一樣能同等對待您的by the way我是不怕事情繼續擴大的我了不起一個一個解釋、大家只會看到您A女到底都在網路做甚麼骯髒事、還有您在法院那邊的台灣刑事訴訟哦(名譽毀損、加重毀謗、冒用肖像權、金錢勒索) IG照片上載有「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騷擾、一天一PO文、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等文字(原審卷第513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碰瓷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OOOOOOOOOOOO_」貼文於留言處 ⒙ 111年2月7日 一、影片內容為被上訴人向上海公安施加壓力,讓其致電上訴人,強迫上訴人撤除網上對被上訴人的指控性騷等情事,被上訴人並側錄作為對其有利的證據,及添加含上訴人全名的字慕,影射上訴人涉及刑事之犯罪事項,並以此方式洩露上訴人姓名及妨害上訴人之名譽,並意圖使上訴人感到恐懼而向被上訴人妥協。 二、貼文內容:「此影片中人物:上海警局女警官,致電給○女士 致A女:在此回應你所有汙衊及無法律依據的指控首先,本人絕對歡迎法律任何審視與裁判。不要忘記至今為止一直走法律途徑的是「本人」,妳卻拚了命的拒收律師函及法院通知信,只敢在網路上造謠尋求安慰。甚至連上海警察官都直接以"歪曲事實”四個字對妳結案。不用PO這種在妳惡意詆毁本人前我倆的善意對話截圖,只會顯示妳之後的所作所為有多麽的邪惡。 ①就問妳在7/16離開本人工作室前為什麽會提供本人你的住家地址"昆山市○○路XX號"叫本人幫你打車,有人會這麽更敢敢給口口聲聲說性侵猥褻的人妳家住址? ②本人敢保證這輩子沒強迫過任何人做過對方不情願之事。若有歡迎提供實證證據。 3.哪一位被性侵性騷擾性猥褻的人會一直叫對方給予"賠禮"?你要不要把你傳訊息給蔣警官叫我給你10000元人民幣的簡訊截圖拿出來? 4.沒有任何一位受害者會把自己這種受委屈的醜事拿出來網路大作文,你的目的就是「要錢」要不到錢就轉型成女權主義者刻意抬高自己身價再根本人扯上關係,一切都是利益取向。 5.本人照片放在自己社交平台,並不代表你可以載圖後製拿來毀謗、汙衊使用。本人绝對告妳侵害肖像權、名聲毁謗,不告到最後,絕不撤回。 A女持續騷擾本人父母、親友,根本就不是屬於常人會做的範疇。公開本人家人照片,已觸碰到本人底線。本人絕對一切遵循正當法律途徑(大陸、臺灣都是),請別閃躲,讓我們一起給法院評論正義。不要忘記我是最不怕走法律程序的人,而拼命在網路上毀謗罵人、四處閃躲法律責任的卻是妳。請勇敢的正面接受上海法院的傳票、台灣法院的傳票、別再拒收。妳做的這些事情终究要面對法律責任的。當然,到時我也會前往開庭,歡迎在法院上跟我對質。」 原審卷第523至525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住址。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3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其IG帳號「kai_declaration」公開貼文於IG(https://www.instagram.com/p/CY11fGLPScW/) ⒚ 110年11月 自介: 「00歲A女士網路名:OOOO/OOO在上海自稱服裝師/攝影師喜愛台上罵人台下要錢到處碰瓷要錢不成就會在網路上每天貼文騷擾人」 IG照片上載有:「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由愛生恨、每天騷擾、一天一PO、希望得到本人關注度」、「00歲春心未泯少女A女持續幻想、每天私訊騷擾本人及本人友人、都不知道是為了要錢還是要人了」之文字 原審卷第529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所在地、所在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更以年紀、春心、由愛生恨等語羞辱上訴人試圖操弄厭女議題,貶損上訴人之名譽。並以00歲春心未泯少女、碰瓷此等貶抑詞加諸上訴人。 2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的品牌名創建IG帳號OOOOO_OOO ⒛ 110年11月 自介:「OOOO OOOOOO」 https://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第四張圖中間內那位穿的ㄏ一花那位 高雄人上海工作 善於與人無故起衝突後要脅和解金 碰瓷女 ○○○○O○○○○○○○○○○O○○○ (原審卷第531至533頁) 原審卷第533頁 ①侵害隱私權/違反個資法: 揭露上訴人姓名、肖像、學校、職業、公司名稱、所在地、戶籍地。 ②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並以碰瓷女、ㄏ一花此等敗抑詞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3萬5,000元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的英文名字及品牌創建臉書帳號OOOO OOOOOO 21 110年7月22日 「我已經要控告她了」、「我已經請好律師了」、「我沒有親妳,我沒有熊抱妳」、「是她自己說要來我家的」、「當天是,呃,大概是在周三的時候,她就跟我說,欸周五有沒有空,可以碰個面,我跟她說我周五的時候可能會比較忙再跟她確認,然後到周五晚上7點多的時候,我跟她說有空嗎?就是在附近嗎?如果在的話我說我在這邊可以來這邊碰個面聊個天,因為她想跟我聊一些資本的事,我知道,聊工作也OK,可是我在家我比較累,來我家也可以,我就把地址發給她」、「我們完全沒有發生任何不合意的事情,完全沒有」、「走的時候完全沒有問題,她完全的失控是在隔天之後,因為她覺的我沒有幫她打計程車錢,她很生氣,因為她走的時候拿大行李箱我主動問她欸妳帶一個大行李箱很重要不要幫妳打車?她說可以嗎?我說可以啊,我叫她把地址給我,我發現一趟要120元,那我就說妳要不要坐捷運比較方便,因為120塊我這一輩子還沒坐過,我說那要不然妳去坐地鐵好了,我還跟她好聲好氣地」、「完全沒有那些事情,若有證據的話我歡迎,因為她至今為止連續五天在各大媒體各大版面去說,等下我可以拿截圖給你們看,她在每個版面包括微信包括我們台灣人的群組包括FACEBOOK,所有我的群裡面造謠說我騙炮我渣男什麽什麽我對她強奸什麽誘奸,我完全沒有這些事情」、「完全沒有發生任何不合意的事情」、「我跟她一起搭著肩」、「她是隔天很生氣兩件事」、「一個打計程車,然後一個是…呃…就是我覺的,她…呃,我想到,一個是為什麽你不幫我打車?我沒有幫她打車和指錯誤的地鐵站方向,當天晚上绝對完全沒有任何不愉快,是她回到家為了這兩件事不高興,不然我們小區錄影機應該都還有,我跟她坐電梯下去都是有說有笑的」、「我沒有親吻她」、「她從一開始跟我見面到現在都是在聊怎麽拿錢,怎麽拿資本,她就是很明確…她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她在微信群裡發我的…她擺明就是要錢,這個人的居心妳覺的是正確的嗎?」、「她要跟我聊資本的事情」、「我有明確詢問過律師這樣我可不可以告她,律師說我完全可以告她」、「什麽事實?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她講的完全是假的」、「我覺的她居心不對,她居心不對,她有其它意圖在,而且當時有個狀況我也很反感,那天我肚子不舒服,她到我家後,我去廁所,我跟她說我去大便叫她先自己吃飯等我一下,我就在我廁所裡面聽到鏗鏗吭吭的聲音,她就是在東翻西找…偷東西」「我沒有抱妳」、「誰性騷擾妳啊,笑死人了」、「我們當下有做任何不合意的事情嗎?我沒有做這件事情」、「我不是猥褻的人,我不是猥褻的人,再重覆一次,我不會做人家不願意的事」、「這是律師函」「我120元打車費打下去完全不會有這些事發生」、「這事件,她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完全沒有」。 原審卷第535至539頁 ①侵害名譽權: 所述非事實,試圖塑造上訴人惡意誣陷被上訴人之形象。 2萬5,000元 在上海市公安局徐家匯派出所口語陳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