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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上 訴 人 林樹城被 上訴 人 林來進輔 助 人 林楷聖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英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所載「林光欉」,應更正為「林根欉」。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