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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 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被 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 代理人 路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5